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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竟变成“凶宅” 买房人状告卖房人被判退钱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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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婚房竟变成“凶宅” 买房人状告卖房人被判退钱并赔偿
bugua3542
发表于
2015-01-02
进微信群讨论
张女士给儿子买的婚房,装修时却听说此房竟是凶宅,此前房子的男主人竟死于火灾中。于是,张女士将卖房人崔女士母子告上法院,要求退房并赔偿相关损失。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撤销购房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今年年初,张女士为了儿子能够十一结婚,委托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从崔女士母子手中购买了位于朝阳区芍药居的一间房屋,房屋总价为280万元。链家公司经纪人当面询问崔女士该房屋是否发生过自杀、他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房屋是否是“凶宅”。崔女士称没有。但今年5月房屋装修时,张女士才从邻居口中得知,房子的男主人是被烧死在房子里的,消防车都来了,这套房子是套“凶宅”。
张女士认为,崔女士母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装修损失7.3万余元。据了解,死者是崔女士的前夫,也是崔女士儿子的生父,二人已离婚多年。被告代理人认为,死者是吸入过量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并没有恐怖血腥的场面。其死亡属于意外事故,不同于自杀或他杀,因此不属于“凶宅”。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观上未影响到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是该情形因影响到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忌讳、恐惧、焦虑等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与当事人在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违背了买受人对于房屋实际价值的期待,构成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买卖合同订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项。
法院表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房屋出卖人在出售涉案房屋时,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如实将所售房屋有关的全部信息特别是房屋瑕疵充分告知买受人,促使买受人做出正确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二被告未披露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故对于原告要求撤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被告同时返还原告购房款28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并赔偿原告缴纳的契税、个人所得税、补缴土地收益款、房屋产权登记费及相应利息共计2.9万余元,以及原告已支付的装修费、物业费、装修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共计7.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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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张女士为了儿子能够十一结婚,委托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从崔女士母子手中购买了位于朝阳区芍药居的一间房屋,房屋总价为280万元。链家公司经纪人当面询问崔女士该房屋是否发生过自杀、他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房屋是否是“凶宅”。崔女士称没有。但今年5月房屋装修时,张女士才从邻居口中得知,房子的男主人是被烧死在房子里的,消防车都来了,这套房子是套“凶宅”。
张女士认为,崔女士母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装修损失7.3万余元。据了解,死者是崔女士的前夫,也是崔女士儿子的生父,二人已离婚多年。被告代理人认为,死者是吸入过量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并没有恐怖血腥的场面。其死亡属于意外事故,不同于自杀或他杀,因此不属于“凶宅”。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观上未影响到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是该情形因影响到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忌讳、恐惧、焦虑等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与当事人在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违背了买受人对于房屋实际价值的期待,构成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买卖合同订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项。
法院表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房屋出卖人在出售涉案房屋时,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如实将所售房屋有关的全部信息特别是房屋瑕疵充分告知买受人,促使买受人做出正确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二被告未披露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故对于原告要求撤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被告同时返还原告购房款28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并赔偿原告缴纳的契税、个人所得税、补缴土地收益款、房屋产权登记费及相应利息共计2.9万余元,以及原告已支付的装修费、物业费、装修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共计7.4万余元。